4. 灾害防治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建
安费的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 按建安费的45%、60%、75%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 执行。
5.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 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 可按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 执行。
6. 公路高边坡监测工程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 投资的40%、50%、70%、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7. 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 建安费的 50%。
8 特殊困难地区以外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上浮 10%执 行。
9.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 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标准。
( 三)国家级口岸公路。
项目类别 | 标准 |
国家级口岸公路中的国家高速公路 | 按照所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相应标准执行 |
国家级口岸公路中的普通公路 | 按照所在地区普通国道标准执行 |
( 四 )内河高等级航道。
项目类别 | 东部地区 | 中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 基准标准 | 工程费用的 80% | 工程费用的 85% | 工程费用的 90% |
注:1.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 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地区标准。
2. 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及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以
及中西部地区便民交通码头。
3. 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设施中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航电枢纽,补 助标准按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下浮45 个百分点执行,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 程费用的 35%、40%、4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