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 50%。
(五)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类别 | 东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工程费用的50% | 工程费用的60% |
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工程费用的30% | 工程费用的40% |
注:1. 河北省、辽宁省执行东部地区标准;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 行西部地区标准。
2. 沿海重要港区是指辐射范围广、对区域经济贡献作用大、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 网中承担枢纽功能的港区,具体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发展规划明确的名单为准, 未列入名单的沿海港口港区为其他港区。
( 六)综合客运枢纽。
单位:万元/个
项目类别 | 东部地区 | 中部地区 | 西部地区 |
重大项目 | 10000 |
一般项目 | 一体化项目 | 5000 | 5500 | 6000 |
衔接项目 | 3500 | 4000 | 4500 |
注:1. 重大项目、一体化项目根据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 局和国家邮政局印发的综合客运枢纽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界定,其他综合客运枢 纽项目为衔接项目。
2. 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的 30%。
( 七)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项目类别 | 标准 |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 | 应急装备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40% |
注:经交通运输部对项目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西藏自治区可按照应急装备 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 八)应急抢通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情等级分档支持。
项目类别 | 标准 |
三类灾情 | 1000万元 |
二类灾情 | 2000万元 |
一类灾情 | 3000万元 |
特大灾情 | 5000万元至1亿元 |
注:灾情等级由交通运输部按照公路应急抢通有关工作管理规定核定。
水路应急抢通按照核定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项目类别 | 标准 |
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应急抢通项目 | 核定实际支出的 50% |
注:水路应急抢通支出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 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 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有关业务支出,不含人员、办公经费。
三、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在本办法印发 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仍按照原核定补 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交通运输部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重点项目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