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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616 次浏览 | 分享到:

4.  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 50%。

(五)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西部地区

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费用的50%

工程费用的60%

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费用的30%

工程费用的40%

注:1.  河北省、辽宁省执行东部地区标准;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 行西部地区标准。

2.  沿海重要港区是指辐射范围广、对区域经济贡献作用大、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 网中承担枢纽功能的港区,具体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发展规划明确的名单为准, 未列入名单的沿海港口港区为其他港区。

( 六)综合客运枢纽。

单位:万元/个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重大项目

10000

 

一般项目

一体化项目

5000

5500

6000

衔接项目

3500

4000

4500

注:1.  重大项目、一体化项目根据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 局和国家邮政局印发的综合客运枢纽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界定,其他综合客运枢 纽项目为衔接项目。


2.  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的 30%。

( 七)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项目类别

标准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

应急装备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40%

注:经交通运输部对项目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西藏自治区可按照应急装备 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 八)应急抢通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情等级分档支持。

 

项目类别

标准

三类灾情

1000万元

二类灾情

2000万元

一类灾情

3000万元

特大灾情

5000万元至1亿元

注:灾情等级由交通运输部按照公路应急抢通有关工作管理规定核定。

水路应急抢通按照核定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项目类别

标准

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应急抢通项目

 

核定实际支出的 50%

注:水路应急抢通支出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 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 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有关业务支出,不含人员、办公经费。

三、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在本办法印发 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仍按照原核定补 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交通运输部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重点项目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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