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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2日

附件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 3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 以下 简称重点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 安排的资金,用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均需承担支出责 任的财政事权事项。

第三条  重点项目资金为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不得 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重点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 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


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 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审核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 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据国家和本地区交 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筛选,并做好项目组 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 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 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 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 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底。政策到期前 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 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 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

( 四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


( 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

( 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

( 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第七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国家公路 网规划、公路发展规划等明确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 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连接国家级口岸公 路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 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内河高等级航道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 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由中央 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 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 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 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


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发展规划等有 关规划要求,促进综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国家综合货运 枢纽及集疏运体系、综合客运枢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 跨方式衔接程度高、辐射作用较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 项目。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支出主要采用竞争性 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 制定。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用于支持提升 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 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启动国家 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 储备、水路应急抢通支出。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水路应急抢通、国家区域性公 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路应急抢 通支出,用于支持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及其通 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 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 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实施应急抢修保通 保安全项目。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用于支持公路抢修保通,按照灾害 等级分档支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应急抢通资金 快速核拨机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 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 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 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 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 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 以下简称项目库)。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 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库内 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 补助标准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 度等,提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 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按项目法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 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 国 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 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 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 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 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政部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加强重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在申 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 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 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 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 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 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 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重点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 督,建立 “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 制,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重 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重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 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  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  充通知》(财建〔2022〕 186 号)同步废止。提前下达 2025   年重点项目资金按本办法执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  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 号)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要 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相应 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额。

(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 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 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 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年 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 资金。

( 三)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 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一)国家高速公路。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高速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建安费的 25%

建安费的 30%

建安费的40%

注:1.  西藏自治区投资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新疆南疆四地州、 青海省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的 70%执行;新疆其他地区、贵州省、云南省、 甘肃省、四川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投资补助标准按照建安费的 50%执行;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江西 赣州市执行西部地区标准,按照建安费的40%执行。

2.  新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行,扩容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 50%执行。

3. 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新建项目以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为上限,扩容改造项目以基 准标准的 50%为上限。

4.  除西藏自治区外,中央投资补助上限:原则上执行建安费 50%及以上比例区域 的项目不高于 6000 万元/公里,其他西部地区项目不高于 5000 万元/公里,东中 部地区的项目不高于 4000 万元/公里;不超过地方申请数,不超过特许经营协 议中规定的政府出资规模。

5. 公路长大桥隧(含桥隧群)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 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 90%执行;公路桥隧群包括公 路桥梁群和公路隧道群。其中,公路桥梁群指:同一路线上连续多座公路桥梁, 累计桥梁总长1000 米及以上,且桥隧比≥50%;公路隧道群指:同一路线上连 续多座公路隧道,累计隧道总长 3000 米及以上,且桥隧比≥50%。

6. 公路高边坡监测工程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 投资的40%、50%、70%、90%执行。


( 二)普通国道。

 

 

 

 

项目类别

 

 

东部 地区

 

 

中部 地区

 

 

西部 地区

特殊困难地区、陆地边境 县(含边境团场)内项目 及沿边国道(G219、G331

及其并行线)

一级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万元/公里)

 

 

1200

 

 

1400

 

 

1600

18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 目按照核定投资的100%)

二级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万元/公里)

 

 

800

 

 

850

 

 

900

95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 按照核定投资的100%)

 

三级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万元/公里)

 

 

240

 

 

280

 

 

450

参照二级公路项目标准 (

含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 系数)

四级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万元/公里)

 

 

40

 

 

50

 

 

60

1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目 按照核定投资的100%)

桥梁隧道项目基准标准

(元/平方米)

 

 

2500

 

 

3500

 

 

4500

5000(国家审批工可的项 目按照核定投资的100%)

公路灾害防治工程项目 基准标准(万元/公里)

 

 

25

 

 

30

 

 

35

 

 

50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项目 基准标准(万元/公里)

 

 

10

 

 

15

 

 

20

 

 

30

注:1.  普通国道新改建项目:(1)中央投资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建安费,不超过地方 申请数,不超过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政府出资规模;收费项目投资补助额度


不超过按同地区国家高速公路标准测算的额度;(2)新改建项目按基准标准执 行,路面改造项目按基准标准的 20%执行;(3)定额补助标准造价浮动系数: 一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3000 万/公里,每增加4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 最高上浮 100%;二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公里,每增加 120 万/公里,补 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三级公路建安费超过 500 万/公里,每增加 100 万/公里,补助标准上浮 10%,最高上浮 150%;(4)新建单体长度超过 1000

米的独立桥梁、隧道项目,可按面积测算补助资金;(5)根据《国家公路网规 划》,沿边国道 G219、G331 并行线包括:G601、G602、G623、G625、G627、 G676、G677 、G678、G681、G684、G694 、G695。

2.  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重建类项目按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加固类项 目按照基准标准的 60%执行。通航河流桥梁防撞改造,按照防撞设施面积,参 照新建桥梁基准标准执行。四、五类桥梁及旧桥改造项目补助额度,东部、中 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不得超过建安费的 60%、80%、85%和 90%。公 路长大桥隧(含桥隧群)结构监测系统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 难地区分别按核定投资的40%、50%、70%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 定投资的 100%执行。

3.  隧道改造:五类隧道改造按照新建隧道基准标准的 60%执行,四类隧道按照基 准标准的 18%执行。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 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4.  灾害防治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过建

安费的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可 按建安费的45%、60%、75%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 执行。


5. 公路安全提升工程: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补助额度,分别不得超 过建安费的45%、60%、75%和 90%;建安费超过 1000 万元的项目经复核审查, 可按建安费的 45%、60%、75%和 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  执行。

6. 公路高边坡监测工程补助额度,东部、中部、西部、特殊困难地区分别按核定 投资的40%、50%、70%、90%执行;西藏自治区按项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7.  灾毁恢复重建项目参照同级公路建设基准标准执行,同时不超过恢复重建项目 建安费的 50%。

8 特殊困难地区以外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上浮 10%执 行。

9.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 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标准。

( 三)国家级口岸公路。

 

项目类别

标准

国家级口岸公路中的国家高速公路

按照所在地区国家高速公路相应标准执行

国家级口岸公路中的普通公路

按照所在地区普通国道标准执行

( 四 )内河高等级航道。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 基准标准

工程费用的 80%

工程费用的 85%

工程费用的 90%

注:1.  海南省、吉林延边州、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湖北恩施州、湖南湘西州、赣闽 粤苏区县执行西部地区标准,福建革命老区执行中部地区标准。

2.  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及通航设施、内河公共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以


及中西部地区便民交通码头。

3.  内河高等级航道通航设施中以通航为主、兼顾发电等其他效益的航电枢纽,补 助标准按所在地区基准标准下浮45 个百分点执行,即按东、中、西部分别为工 程费用的 35%、40%、45%执行。

4.  通航设施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 50%。

(五)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西部地区

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费用的50%

工程费用的60%

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费用的30%

工程费用的40%

注:1.  河北省、辽宁省执行东部地区标准;福建、广东两省原中央苏区县,海南省执 行西部地区标准。

2.  沿海重要港区是指辐射范围广、对区域经济贡献作用大、在国家综合立体交通 网中承担枢纽功能的港区,具体以交通运输部水运发展规划明确的名单为准, 未列入名单的沿海港口港区为其他港区。

( 六)综合客运枢纽。

单位:万元/个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重大项目

10000

 

一般项目

一体化项目

5000

5500

6000

衔接项目

3500

4000

4500

注:1.  重大项目、一体化项目根据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 局和国家邮政局印发的综合客运枢纽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界定,其他综合客运枢 纽项目为衔接项目。


2.  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核算投资的 30%。

( 七)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项目类别

标准

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项目

应急装备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40%

注:经交通运输部对项目技术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复核,西藏自治区可按照应急装备 物资购置核定投资的 100%执行。

( 八)应急抢通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情等级分档支持。

 

项目类别

标准

三类灾情

1000万元

二类灾情

2000万元

一类灾情

3000万元

特大灾情

5000万元至1亿元

注:灾情等级由交通运输部按照公路应急抢通有关工作管理规定核定。

水路应急抢通按照核定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

 

项目类别

标准

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应急抢通项目

 

核定实际支出的 50%

注:水路应急抢通支出包括应急性的航道维护测量、疏浚、清障、航标调整维修更换、 航道站场抢修、整治建筑物抢修、通航建筑物水工结构及其设备设施抢修、通航 建筑物闸室及引航道清淤等有关业务支出,不含人员、办公经费。

三、延续项目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按项目法分配的事项,在本办法印发 前,交通运输部已出具项目资金意见函的,仍按照原核定补 助标准和补助金额执行;本办法印发后,交通运输部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核定重点项目资金额。

四、川藏铁路配套公路的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

川藏铁路配套公路中涉及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包 括越岭积雪路段应急停车区、桥梁检测加固)项目,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项目法分配资金。越岭积雪路段应急停车区、国 道桥梁检测加固项目 以及四川省涉藏地区国道 318 折多塘 段、海子山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投资的 100%予以补助; 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成本,对于后续出现的新增投资不再予 以补助。

五、其他补助标准

采用项目法方式分配的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 支出,按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核定投资的 40%补助,西藏自 治区项目可按照核定投资的 100%补助。

 

 

备注:1.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 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中部地区包括河北省、 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 湖南省、海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 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特殊困难地区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西宁市、海东市除外)、新疆南疆四 地州、川滇甘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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