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24〕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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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 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的,用于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财政事权委托地方实施事项和地方财政 事权中一定时期需要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 一般公共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交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等编制和 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及交通运输规划,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研究提出年度项目(任务)和
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地方做好项目(任务)实施工作 并进行监督,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负责审核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 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据国家和本地区交 通运输规划、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审核筛选,并做好项目组 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和资金分解安排建议, 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