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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74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述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普通省道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家 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展 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划 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 以下简称项目库)。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 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库内 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 标准和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 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 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 1。

按项目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 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


出申请, 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政 部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支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建设、养护目标和任务,会同财政部门完 善满足因素法分配需要的真实、动态、可考核的数据支撑系 统( 以下简称数据支撑系统),做好考核因素涉及的相关基 础数据更新管理、末端数据及时准确填报等工作。交通运输 部根据各省( 区、市)建设任务、养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 部审核,财政部审核并下达资金。实施方案详见附 2。

按因素法下达的专项资金到位前,地方可先行垫付财政 资金,合法合规用于符合条件的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待专 项资金到位后,可以用于归垫。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 由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后实 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建筑安 装工程费(水运项目等为工程费用),国境、国际通航河流 航道建设项目可用于航道维护装备和海事装备设施等购置 费,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 期工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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