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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4-12-02 | 6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  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  充通知》(财建〔2022〕 186 号)同步废止。提前下达 2025   年重点项目资金按本办法执行。《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  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 号)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项目资金实施方案

 

 

一、项目法管理流程和方式

( 一)对于采用项目法管理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要 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 交通运输部根据地方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按照相应 的投资补助标准核定拟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额。

( 二)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交 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补助标准 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度等,提 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年 度预算安排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下达 资金。

( 三)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预算后, 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投资补助标准


(一)国家高速公路。

 

项目类别

东部地区

中部地区

西部地区

高速公路项目基准标准

建安费的 25%

建安费的 30%

建安费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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