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用于支持提升 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 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启动国家 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 储备、水路应急抢通支出。
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水路应急抢通、国家区域性公 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水路应急抢 通支出,用于支持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及其通 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 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 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实施应急抢修保通 保安全项目。
公路应急抢通支出,用于支持公路抢修保通,按照灾害 等级分档支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应急抢通资金 快速核拨机制。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 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 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 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 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审核和下达
第十四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事项,交通运输部根据国 家重大发展战略、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等,编制交通运输发 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规 划要求的项目纳入交通运输规划项目库( 以下简称项目库)。 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随后续规划制定进行滚动调入调出。 对完成有关前期工作、符合规定且具备开工条件的规划库内 项目,交通运输部根据年度重点项目资金总规模、项目具体 补助标准和核定的重点项目资金额、地方申请及项目建设进 度等,提出重点项目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核,财政 部审核并下达资金。项目法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按项目法下达的重点项目资金,应用于项目概算批复的 建筑安装工程费(水运、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项目等为工程 费用),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可用于专用设施设备购置费, 国 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项目可用于储备物资购置; 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 作费及偿还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