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重点项目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 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 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至2030 年底。政策到期前 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 限。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重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 一)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
( 二)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
( 三)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
( 四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
( 五)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
( 六)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
(七)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
( 八)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第七条 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国家公路 网规划、公路发展规划等明确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 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 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八条 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连接国家级口岸公 路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 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内河高等级航道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 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由中央 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 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 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 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该项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
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发展规划等有 关规划要求,促进综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国家综合货运 枢纽及集疏运体系、综合客运枢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支出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重点支持 跨方式衔接程度高、辐射作用较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 项目。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建设支出主要采用竞争性 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