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 财政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审核后 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政部按程序调整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下列要求加强重点项目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在申 报项目和资金时,应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 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绩效目 标随同资金一并分解下达。
(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项目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综合 运用数据支撑系统等信息化手段,重点监控是否符合既定的 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 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 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 进行审核,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审核确认的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
用。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重点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 按照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 督,建立 “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机 制,对申报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资金使用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重 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骗取、挤占、截留、 挪用重点项目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在重点项目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 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