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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

第四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五章 电商销售的保护与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线上线下一体化保护质效,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成都市区域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社交工具、直播或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销售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电商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三条 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的电商销售行为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

 

第四条 本指引中所指的地理标志产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对应的产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认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五条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第六条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准,不得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也不得伴有如“种”“型”“式”“类”“风格”等之类的表述;未经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标识,也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误导公众。

第七条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商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相关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第八条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包装应当清洁、无毒、无污染、无异味,具有一定的防潮性、抗压性,可回收利用或可降解。包装应当能够承受得住装、卸载过程中的人工或者机械搬运;承受得住上面所码放物品的重量;承受得住运输过程中的挤压和震动;承受得住预冷、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低温和高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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