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电商销售的保护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围绕共建共富、共同发展的目标,创新电商销售服务模式,促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电商地理标志产品信息、交易信息等数据要素进行收集、存储、加工,形成面向具体场景的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知识产权,积极参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参与电商地理标志产品维权,提升成员单位电商销售维权意识,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品牌信誉。
第三十四条 支持各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制订本产品电商销售全流程服务标准,组织开展电商销售服务培训,提升成员单位电商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支持各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商会)在电商平台建立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专区,开展线上特色营销;打造线下地理标志产品推广店,增强线上销售的体验感。
第三十六条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协同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推广、销售、维权等环节的保护机制。
第三十七条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的监督管理,接受消费者举报投诉,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开展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对于成功办理的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侵权案件,应当积极总结经验,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