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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配置熟悉产品的客服人员,及时响应消费者的咨询,提供多种渠道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提供退换货服务,向消费者公布退换货规则、退换货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设施,保障归档范围内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注册的市场主体,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第二十四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与地理标志权利人合作,对入驻的电商经营者销售产品是否为地理标志产品,且生产企业是否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进行初步审查,依法保护地理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的电商业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用户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用,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可用性和保密性,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立售后服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和回复消费者投诉,按规定履行销售承诺的服务条款,在承诺时间内协调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告知投诉人,处理全过程应当有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 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投诉平台内销售的产品并非地理标志产品或者生产企业并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时,应当通知平台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投诉。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地理标志相关权利人因维权需要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执法需要,向电商平台经营者要求提供涉嫌侵权的交易信息存证线索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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