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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电商销售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11-18 | 5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九条 电商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特性选择储存场所,并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实施持续、有效、合理管理。按货物性质分类别存放,避免货物变质、防止交叉污染,并建立定期盘点机制,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市场主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应当来自地理标志产地范围内,且生产企业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第十二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在销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出现低俗、暴力、愚昧以及可能导致错误价值导向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在宣传地理标志产品时,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禁止涉及疾病的治疗功能,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在建立电商销售渠道前应有相应准备,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规范的电商销售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电商运营电子类产品设备、拥有指定运营场所、配备专门电商运营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审查机制等。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在其产品销售页面中,应当突出展示地理标志名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着重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独特品质。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地理标志产品实施明码标价,包括明示地理标志产品销售金额、配送服务费以及明确价格对应的产品、包装、规格和重量等。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接收客户订单后,应当对订单进行复核,及时更新订单的处理状态,订单确认和服务响应时间应当在显著位置显示,按规定在产品订单承诺的时效内履行交付义务。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物流服务运营资质,并配备有物流服务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物流服务商,产品需采取冷链配送的,其配送应当符合《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电商经营者发货前应当核对产品的等级、数量等信息,并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发货;发货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乱丢乱掷,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发货后,应当跟踪配送过程,核对物流单据和凭证,在电商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物流信息,向消费者提供物流查询方式和物流服务方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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