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工作中需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农业农村工作机制,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据国家有关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农产品冷库及烘干设备、农机具装备,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现代渔业生产设施等。
(二)由农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企业、农业职业经理人、返乡创业人员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辅助设施,包括粮食烘干设施、仓储设施和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此证仅限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仅用于向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抵(质)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第五条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抵(质)押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农业生产设施流转、变现提供服务。
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的登记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权证颁发、抵(质)押登记等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辆)进行颁发。
第七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除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