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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4-10-25 | 13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设施清单备档。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及流转追溯、资产处置等内容,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完成相应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除农机具装备、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需提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证明;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六)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初始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所有权人不变;

(二)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四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移后所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获得方式;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质)押融资的,应办理抵(质)押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部门为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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