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施清单备档。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簿及流转追溯、资产处置等内容,按照市农业农村局的规定完成相应备案。
第十一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及支付土地流转费凭证;
(四)除农机具装备、标准化钢架大棚、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外,需提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证明;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方案及竣工资料;
(六)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七)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八)农业生产设施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颁发《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初始登记信息发生改变的,所有权人不变;
(二)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流转延期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四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资料;
(四)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原件。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六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转移后所有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法人代表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二)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获得方式;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质)押融资的,应办理抵(质)押登记。农业生产设施抵(质)押登记部门为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详见《成都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抵(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