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构建完善产业生态
(二十四)推动生物医药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化。在市域内开展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出入境“关地协同”,建立快速反应会商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医药企业(机构)“白名单”管理制度,对“白名单”企业(机构)进出口的特殊物品给予快速审批通关验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成都海关、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口岸物流办、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五)加强产业人才保障。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领域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按规定享受人才安居政策、安家补贴。实施“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围绕ADC、核医药等重点领域遴选支持一批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领军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自主开展生物医药领域相关专业职称评审和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对企业新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职称提升奖励。支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人员到生物医药企业兼职或离岗开展创新工作,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并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期间的创新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
(二十六)推动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和运营保护。发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平台作用,助力生物医药企业快速获权高价值专利。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成都分中心作用,为生物医药重点企业提供海外维权援助,助力生物医药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区(市)县政府〕
(二十七)强化产业用地保障。在具备供地条件下,按“随用随供”的原则保障项目用地。对符合条件且需单独供地的生物医药制造相关重点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规自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相关区(市)县政府〕
七、附则
(二十八)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九)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三十)兑现上述“对已取得资质的在蓉GCP机构承接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并完成临床试验的,按照项目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