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3.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并合法有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4.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备案事项合规】
1.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以及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等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服务收费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
2.养老机构应当和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3.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服务费。收取费用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
4.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用。
5.预收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养老机构可以提前预收,但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
严禁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提前收取服务费。
【信息公开合规】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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