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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政策来源:成都市彭州市民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彭州市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4-10-17 | 5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市养老机构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强化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合规】

1.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

2.养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3.养老机构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养老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食品安全合规】

1.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2.每餐应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每日处理餐厨垃圾。

3.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加工过程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要求。

4.加工后的储存应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熟分开。

5.每周应对食谱内容进行调整,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应提前告知。

6.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每日留样品种齐全,每种样品不少于125克,并在专用盒上标注品名、时间、餐别、采样人,并将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内,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留样记录。

【特种设备合规】

1.养老机构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登记标志及定期检验标志。

2.养老机构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4.养老机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定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养老机构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养老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服务质量安全合规】

1.养老机构使用安全标志应按照GB2893、GB2894的要求。

2.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3.养老机构应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4.养老机构应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5.养老机构内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6.养老机构内的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7.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8.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每年还应至少进行1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9.养老机构应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流质、软食);有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10.养老机构应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11.养老机构应对有压疮风险的老年人进行检查:皮肤是否干燥、颜色有无改变、有无破损,尿布、衣被等是否干燥平整。

12.养老机构在为老人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在老人洗澡沐浴前应为其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13.养老机构应对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重点观察与巡视:应帮助有坠床风险的老年人上下床:睡眠时应拉好床护栏:应检查床单元安全。

14.养老机构应该保持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地面干燥,无障碍物;应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对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或工作人员协助;在地面保洁等清洁服务实施前及过程中应放置安全标志。

15.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应进行干预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应专人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尖锐物品以及吸烟火种;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应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16.养老机构对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应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对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17.养老机构应观察文娱活动中老年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应对活动场所进行地面防滑,墙壁边角和家具防护处理。

【资金安全合规】

养老机构资金安全合规按照《四川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用管理 暂行办法》(川民规〔2023〕6号)实行。

【突发事件应对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2.应按照MZ/T032-2012中第4章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安全检査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考核与奖惩制度。

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符合MZ/T032-2012中第12章的要求,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责任,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类型;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处置原则;处理流程;工作要求;突发事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食物中毒: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老年人自伤、跌倒、噎食、窒息、误吸、走失、烫伤。

4.养老机构发生意外或可能引发意外的过失行为后,应按要求逐级上报。发生重大疫情,应及时向机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从业人员合规】

1.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对养老服务行业要有充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了解老年人基本生理、心理情况,懂得与老年人基本沟通技巧,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

2.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损害老年人及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禁止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侮辱、诽谤老年人及服务对象的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充分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禁止妨碍其正常工作;按照公布的项目和价格提供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需遵守国家、省、市各项标准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和接待服务用语。

4.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具有相关组织管理经验,熟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信息化管理。

5.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工作能力,掌握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熟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具备交流沟通、心理疏导、洞察研判和应急处置等能力。

6.养老护理员等相关服务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服务安全和企业文化等岗前培训并持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无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史,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条件的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

【运营资质合规】

1.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2.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3.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并合法有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4.养老机构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备案事项合规】

1.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2.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以及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等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权属: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服务收费合规】

1.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

2.养老机构应当和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3.养老机构可向已入住服务对象预先收取服务费。收取费用应当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见,遵循有利于机构持续健康运营、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开展。不得违背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的意愿,强制要求其预交服务费。

4.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生活费、水电费等费用。预收的服务费应当专款专用,仅限用于按月冲抵服务对象应付的服务费用。

5.预收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养老机构可以提前预收,但应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且金额不得超过应交月服务费的12倍。

严禁养老机构向未入住人员提前收取服务费。

【信息公开合规】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彭州市养老机构合规经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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