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条 【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4 年 X 月 X 日生效, 有效期 3 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 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 2021 〕22 号 )同时废止。
名词解释:
1.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团队) 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入驻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技术 创新等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创客群体及青年大学生创 新创业者;
②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注册地和主要研发、 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内;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属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企业 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1 年。
2.孵化器在孵企业 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应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②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内,入驻时 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③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 48 个月,属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企业 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1 年。
3.孵化器毕业企业
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300 万元;
③连续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 过 300 万元;
④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4.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 培训的载体专职工作人员。
5.创业导师
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或载体聘任,能对创 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 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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