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我市新纳入备案国家众创空间、新获批国家级孵化 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150 万元、500 万 元一次性配套补助。
第九条 【运营资助】
( 一 )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服务补助
对市级管理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 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不合格”。每年择优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 机构最高 30 万元、20 万元、 10 万元补助,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 最高 7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补助,综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 50 万元、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运营服务补助
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续发展 等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评价, 评价结果划分“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择优每年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 运营机构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补助。
第十条 【建设支持和不重复资助】
( 一 )在市级认定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链主企业、行业
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垂直领域专业孵化器,或围绕新兴产业、前 沿技术领域和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建设的专业孵化器,或郊区新城 建设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二)具备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升级为孵化器,综合孵化器可 转型为专业孵化器,升级或转型认定与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 通过升级、转型认定后纳入相应类别管理并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三)同一年度同一运营主体只能申请一类补助。
(四)鼓励载体自建或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协同打造“中 试+孵化”服务体系,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 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工 作每年开展一次, 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发布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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