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组织推荐】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本辖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 申请评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 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创新 创业载体进行实地考察, 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根据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
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 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责任与管理
第十五条 【职能职责】
市科技局负责载体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载体的培育建设、申 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 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鼓励各区(市)县参照办法制定相 关实施细则给予配套补助。
载体的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安全、伦理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绩效评估】对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 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载体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年 度考核, 对经区(市)县核查已停止实质运营、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对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 的给予 1 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取消 资格后运营主体及单位法人、实控人、负责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 报载体资助类项目。
第十七条 【 日常报告】市级及以上载体须按国家、省、市 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 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变化的,应在发
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 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诚信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 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 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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