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资助对象】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众创空间】
( 一 )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 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 营时间满 6 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不低于 500 平 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 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 75% 以上;
(三)入驻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 10 个,申报期前一个 自然年度由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少于 2 家;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 3 人,聘请至少 3 名专 兼职创业导师,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金融对接、信息咨询、 知识产权、技术服务、人才服务、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 别科技服务机构 5 家以上, 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团队)的创业沙龙、项目路 演、创业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共性基础条件
( 1 )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 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 1 年;
( 2 )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 3000 平方米以
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 75% 以上;
( 3 )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100 万元, 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 1 个;
( 4 )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5 名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业至 少配备 1 名创业导师;
( 5 )能够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根 据现实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建立技术经理人市场化 聘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 6 )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 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 12 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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