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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 | 发布时间:2021-12-31 | 45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双减”要求以及《设置指导标准》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标整改

督促和指导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照《设置指导标准》规定进行对标整改。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检结果续期或根据《设置指导标准》重新认定。

二、规范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设置指导标准》要求进行新设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统筹推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综合执法、部门联合惩戒、培训大数据分析等工作。

  

附件: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东部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形成《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指导标准》)。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双减”要求以及《设置指导标准》规定,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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