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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招收学龄前儿童、小学生、中学生同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35人/班、45人/班、50人/班。
第十二条 其他事宜
本指导标准为基础标准,由发文单位解释,各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指导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