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场地设施
(一)场地性质。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教室(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出借教室用于政府及社区群众公益活动等除外)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与其他机构和个人混同使用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用于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初中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高中生培训的教室宜在5层以下。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二)场地面积。
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
1.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 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符合培训内容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 科技类校外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与培训对象的年龄相适应,符合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四)安全要求。
办学场地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3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或消防安全评估)。要建立相关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第七条 章程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章程,应当依章程建立健全教学、教研、收费、退费、安全、人事、资产财务、校务公开、卫生防疫等各项配套管理制度。
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及类型、办学宗旨、规模、举办者(股东)、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党组织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