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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与农村科技处 | 发布时间:2021-12-31 | 461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第八条  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前,由举办者依法制定培训机构章程,推选培训机构首届理(董)事会组成人员;正式设立后,应当依法依规依章程完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未建立党组织的党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等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监事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第九条  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实施入职查询,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一)校长。

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不得兼任校外职务。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品行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胜任工作,5年以上相应培训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面向中学生的应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教学教研人员。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教学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培训项目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从业经历。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许可证批准的岗位应与现从事的工作岗位相符)、工作类居留许可、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

第十条  培训项目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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