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天府实验室应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成果署名和互认机制。在天府实验室获得的科研成果,应署名天府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完善天府实验室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探索与贡献相匹配的收益分配机制。对天府实验室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赋予研发团队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天府实验室成立产业化委员会,指导实验室开展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相关工作。鼓励天府实验室组建专业化平台运营公司、设立成果转化基金,推动实验室成果就地就近加快转化。
第五章 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天府实验室通过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相关数据、成果、资料的填报入库工作,实时反映天府实验室运行管理和科研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按照“长周期、重引导、促发展”的原则,采取年度自评、“入轨”评估、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天府实验室建设工作和绩效开展评价。实行“代表作”评价和“里程碑式”考核,着重评价人才引育、标志性成果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年度自评。天府实验室对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结合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理事会审核后,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报省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入轨”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在天府实验室3年建设期满后组织开展“入轨”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评估合格的实验室进入运行期,省级财政按政策给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周期评估。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运行期的实验室,每3年组织一次周期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给予1年整改,期满后评估仍不合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不再纳入天府实验室序列。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