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天府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重大项目实施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相关领域非依托单位的著名科学家担任,原则上为院士;委员由国内外知名科学家、战略专家、企业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天府实验室在获批建设6个月内,建立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组成的组织架构,编制完成中长期发展规划、3年科研任务清单和实施路线图,经理事会审核后由承建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备案,作为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支持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天府实验室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省关于财政科研经费、国有资产、财政经费设备采购、出国(境)等规定,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和学术委员会章程、人事、科研、财务、安全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条 天府实验室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天府实验室所在市(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化责任,加强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督导,指导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
第十五条 天府实验室强化科研伦理审查管理和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生物安全等管理,对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天府实验室主任或其他重要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理事会审定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 天府实验室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基层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着力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党组织关系隶属所在市或区(县)党委。
第十八条 天府实验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重点基建工程、仪器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规范化管理,接受外部监督检查。
第四章 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 天府实验室坚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我省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凝练部署重大科研任务,创新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产出一批标志性成果。
第二十条 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天府实验室应将财政经费购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资料等纳入四川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在符合保密要求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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