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省(部)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对艺术创意设计专业领域进行的评奖活动,冠以如“四川省”“四川”“天府”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省内举办的冠以“西部”“西南”“巴蜀”等名称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由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物局、省文联、省博物馆学会、省旅游商品与装备协会、四川美术家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四川非遗保护协会、省舞台美术学会、省图书馆学会、省展览馆协会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省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在全省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十六)市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在市范围内对艺术创意设计专业领域进行的评奖活动,冠以如“成都”“绵阳”“泸州”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市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在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十七)县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县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县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在全县艺术创意设计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
(十八)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所评一等奖视同于一等奖,二等奖视同于二等奖,三等奖视同于三等奖。
第二十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三)本条件规定的奖项等次,均包括同等次的其他省市奖项。
(四)本条件规定的著作、作品集、论文、奖项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主办单位,其学术水平价值和业绩成果均由评委会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艺术系列艺术创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文旅发﹝2022﹞40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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