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附则
(一)文中“信用良好企业”指:在“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信用登记在A+及以上的企业。
(二)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大邑县的建筑业法人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国家明确限制和淘汰的产业领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纪行为。除政策条款中明确指出外,支持对象均包含新办企业和存量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获得扶持当年起,在大邑县存续期原则上应不低于10年或达到协议年限,未达年限迁出的企业应退回已享受的全部县级扶持资金。
(三)大邑县各类政策所涉及的奖励、补贴等扶持,同类性质政策企业可就高选择申报,不可叠加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县级配套承担部分以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对本政策无法覆盖的重大支持事项,以投资协议优先适用。
(四)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我县现行其它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五)对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项目获得奖项被取消等情形,企业所获奖励资金须予以退回。
(六)本政策“第一个完整年度”,是指企业在我县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本政策所指“年”均为自然年度。
(七)“存量企业”是指在我县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后,持续经营1个及以上自然年度的企业。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等同于施工总承包乙级企业。
(九)本政策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十)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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