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四川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文书式完税证明;
(5)诚信申报承诺书。
E. 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企业服务中心),胡老师028-85339186。
支持方向15:加大“四上”企业服务支撑(权益保障)
A. 支持对象
认定有效期内的上规、上榜、上云、上市企业。
B. 支持标准
对认定有效期内的“四上”企业,优先纳入场景应用推广,优先匹配融资需求,优先给予培训、人才引进、专业园区入驻等方面支持。
C. 执行方式
各部门根据企业服务实际和工作规划,围绕企业发展核心要素优化调整服务举措,重点关注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提出的政策、资金、载体、人才、市场、培育等相关需求,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监督管理
(一)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实施政策兑现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局根据工作安排实施审计监督。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可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
(二)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获得本政策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积极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接受专项检查。
(三)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经查实,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四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4号)配套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四上”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24〕14号)一致。
(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享受“一企一策”相关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同类条款(相同、类似或“一企一策”明确不能享受等)。各条款支持金额均按去尾法保留至千位,支持金额不足1千元的不予奖励。
(三)本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如遇因上级政策调整需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的,以调整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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