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经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③经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平台;
④其它经政府部门同意建设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
(2)申报单位已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
(3)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报单位累计发布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200条及以上,并实现促进专利转让、许可达到100件(次)及以上,同时促进专利交易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专利转让、许可其中一方须为成都高新区内创新主体)。
(4)申报单位促成的转让、许可的专利成果达到 100件(次)及以上,依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专利权权属变更、许可备案登记日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5)若多单位共同建设同一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每一年仅支持一家建设单位申报。
(6)该条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批复的功能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政策补贴重复。
2.支持标准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建设常态化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按知识产权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年度专利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每年最高50万元资助。
3.附加材料
(1)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平台资助申请明细表;
(2)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平台证明资料;
(3)平台网址及截图;
(4)平台已发布项目信息清单;
(5)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发票、银行划拨凭证复印件(请按顺序排放,并做好目录) ;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合同模板建议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模板及签订指引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02号)》相关文件要求;
(6)服务委托合同或其他体现服务委托关系的材料、服务发票、银行划拨凭证;
(7)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8)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需增补的材料。
4.受理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处,联系人:xx老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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