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是指突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带动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新产品、新模式和新业态,服务制造强市、智慧蓉城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部署,开展新场景实测和模式验证,评估商业模型合理性、市场前景前瞻性、弹性政策适应性,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重要赛道的试验空间和复合载体。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统筹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申报、评审、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区(市)县经信和新经济主管部门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对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申报主体进行初审推荐,对通过专家评审推荐的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并对入选的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按季度开展项目进度跟踪核查,并及时向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报送核查情况。
第三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六条申报建设创新应用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具备行业资源聚合和生态带动能力,为“平台型、生态型、技术领先型”企业。“平台型”企业指需求方和供应方原则上都是企业,业务系统范围至少包含平台方、需求方、供应方三方参与者;“生态型”企业指具有较强的产业生态链聚集能力和产业链带动作用的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指企业掌握的技术在国内或国际上属于领先地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知识产权在产业生态中有关键作用或重要作用;
(二)申报主体(和联合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研发基础设施条件,申报主体拥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支持较高强度的研发投入;
(三)申报主体(和联合申报单位)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以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5名;
(四)申报主体已编制合理的建设规划,明确有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成果场景化应用等实质内容,发展思路清晰、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
(五)申报主体(和联合申报单位)近三年未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安全生产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特别重大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一票否决”事项。
第七条申报建设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新产品(服务)类的,具备技术先进性,拥有清晰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小规模试制,能够以新产品(服务)为核心构建新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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