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 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 具体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万元至100万元(含),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 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0;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不含)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当前具备有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B. 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3名(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
C.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的商标;
D. 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二、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有欠缴税款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两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E.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具体标准
1.“知名”类:
“知名”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
B.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曾获街道(园区)及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选荣誉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与招牌一致)、专利权(与主营经营范围一致)的;
D.获评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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