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称初定政策,已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再申报职称初定。同一年度内,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申报职称评审和初定。
(三)严格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进行职称初定。教育系统职称初定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
(四)本通知中明确的申报学历均为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2016年12月1日起按照教育部《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录取并取得学历和学位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五)不限制申报人于毕业后10年内提出职称初定申报。原《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事项的补充通知》(成人社办发〔2021〕114号)“毕业后超过10年且符合职称初定条件的人员,可不受逐级申报限制,直接申报其可初定的最高等级和相关专业职称评审”的规定不再沿用。
(六)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安全、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系列(专业),不再进行职称初定。
(七)国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行业,应首先取得对应从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报职称初定。
(八)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就业的国(境)外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报职称初定。
(九)劳务派遣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初定,其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须为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内登记注册,并有劳务派遣许可,与申报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上传佐证材料须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双公示、双审核、双盖章”。
(十)按照职称评审和初定权限,四川天府新区各主管部门不受理在蓉央属、省属、外省单位人员(含编外聘用人员)办理职称初定及委托初定事项。
(十一)在立案审查期间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初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或受党纪政务处分不确定档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初定职称的工作年限。
(十二)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材料审核、任职考核等工作。党群工作部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解释、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跨地区跨单位申报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十三)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职称资格,已取得的职称及证书予以撤销。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成都市申报职称评审、职称初定,情况记入失信人员名单予以通报并抄送其所在单位。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