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16部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文件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有序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工作,温江区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4年7月4日前反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45551429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大南街63号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新经济发展服务科(邮政编码:611130),并在信封上注明“《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附件: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
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和《省市场监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意见》,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在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基础上,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温江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有欠缴税款的;
4.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被税务机关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5.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的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3家以上同一字号的门店(或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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