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的产品曾获区(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荣誉的;
(3)个体工商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商标、品牌、专利等,且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
(4)获评区(县)级以上“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创建单位”“食品安全示范店”等诚信经营的;
(5)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区(县)级以上示范、奖励的;
(6)获评省级或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个体工商户的;
(7)其他经政府部门,或属地镇(街道)、社区,或行业协会商会推荐,对温江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温江区“3+6”现代化产业(原文件内容:本地重点发展行业、特色产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的;
(2)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
(3)经营温江区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接待(如:A级景区、A级林盘景区等旅游景区从事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如温江滴窝油酿造技艺、蜡染技艺等)、土特产品和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4)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如获评等级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等的[参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
(5)个体工商户从事“川字号”等特色产业或提供配套服务的。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温华侨、归侨、侨眷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7)其他经产业、行业主管部门、统战部门等政府部门,或属地镇(街道)、社区,或行业协会商会推荐,对温江区社会经济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区(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稳定吸纳就业的(长期经营超过15年,或上一年纳税进入全区个体工商户前100名名单,或享受上一年度稳岗返还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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