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拒绝承担托底安置任务或未完成托底安置任务的;
3.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达标的;
4. 未按规定申报空岗需求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5. 年度财务评价为亏损状态的;
6. 年度所获补贴资金占年总营收(含补贴资金)超过50%
的。
(二)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由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撤销就业援助基地决定,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 拒绝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检查的;
2. 发生较为严重劳动纠纷或群体性劳动争议上访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 经查实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继续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未达到本办法标准的,给予三个月缓冲期,缓冲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退出就业援助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
2. 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
3. 用人单位已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 关于XXX退出就业援助基地资格的通知
5. 关于撤销XXX就业援助基地资格的通知
附件1
单位名称 (盖章) |
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 |||
用人单位地址 | ||||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 编号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 | |||
已吸纳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
已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 |||
年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能力 (人/年)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一、本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积极开发储备合适岗位,按要求填报空岗申报,承担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任务。
三、本单位提供所有申报资料、填报内容及数据真实。如有虚假和违规,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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