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援助基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比例或数量,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未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给予三个月缓冲期并暂停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审核发放。缓冲期满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恢复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申报;缓冲期满仍未达规定标准的,次月应退出就业援助基地。
市本级建立就业援助基地享受补贴人员在线管理系统,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享受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在岗人数实行线上考核。
第十条实行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
就业援助基地应及时将空岗需求情况录入V3.0信息系统,补充员工时应将空岗需求的20%交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就业援助基地不得拒绝安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人员。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空岗申报和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实行承诺制度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签订《成都市就业援
助基地承诺书》,主动承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开展检查抽查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本级管理的就业援助基地履行承诺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等开展检查抽查,指导就业援助基地严格执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开展审计监督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对就业援助基地开展专项审计,按不少于就业困难人员总人数20%进行抽查核实,了解其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考勤和劳动保障等情况。专项审计内容包括:
1. 劳动合同是否规范;
2. 工资、岗位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
3. 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4. 工资表实发工资与银行流水是否一致;
5. 代扣社保与实际缴纳社保是否一致;
6. 补贴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第十四条就业援助基地退出和撤销
(一)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退出决定,退出当月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 用人单位申请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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