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凸显就业援助基地承担托底安置职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和稳定就业,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已征求部分区(市)县意见,现就相关内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6月3日至6月10日
联 系 人: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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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发挥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10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21〕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援助基地的申请、认定、政策享受及其管理监督工作。
已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援助基地是指经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容量较大且管理规范,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自愿将空缺岗位优先用于
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保持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工作。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已在市本级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在市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的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工作。
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考虑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总量、增量、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优化就业援助基地布局,引导本地区用工体量大的国有企业、规模较大能提供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的优势特色企业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
第二章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处于盈利状态,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政策期满继续留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或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可提出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申请。
(一)在岗职工规模50至100人(含100人)的用人单位,
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20%及以上的。
(二)在岗职工规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就业
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发所有员工工资明细回单、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处于盈利状态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向社保参保所在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通过授权录入相关信息。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校验、实地检查,重点对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率等进行检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印发就业援助基地认定文书,录入认定信息。
第三章就业援助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一)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该人员实际缴费基数中未超过上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部分进行计算,对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前已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继续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考核
就业援助基地纳入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援助基地应通过授权进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及时录入和维护本单位相关信息。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
援助基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市级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指导区(市)县开展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就业援助基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比例或数量,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未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给予三个月缓冲期并暂停就业援助基地补贴审核发放。缓冲期满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恢复就业援助基地岗位补贴申报;缓冲期满仍未达规定标准的,次月应退出就业援助基地。
市本级建立就业援助基地享受补贴人员在线管理系统,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享受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在岗人数实行线上考核。
第十条实行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制度
就业援助基地应及时将空岗需求情况录入V3.0信息系统,补充员工时应将空岗需求的20%交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调配使用。就业援助基地不得拒绝安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人员。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援助基地空岗申报和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实行承诺制度
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应签订《成都市就业援
助基地承诺书》,主动承担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管理,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主动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开展检查抽查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本级管理的就业援助基地履行承诺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等开展检查抽查,指导就业援助基地严格执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开展审计监督
市本级和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援助基地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对就业援助基地开展专项审计,按不少于就业困难人员总人数20%进行抽查核实,了解其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考勤和劳动保障等情况。专项审计内容包括:
1. 劳动合同是否规范;
2. 工资、岗位是否与劳动合同一致;
3. 考勤记录的真实性;
4. 工资表实发工资与银行流水是否一致;
5. 代扣社保与实际缴纳社保是否一致;
6. 补贴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第十四条就业援助基地退出和撤销
(一)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退出决定,退出当月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 用人单位申请退出的;
2. 拒绝承担托底安置任务或未完成托底安置任务的;
3.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达标的;
4. 未按规定申报空岗需求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
5. 年度财务评价为亏损状态的;
6. 年度所获补贴资金占年总营收(含补贴资金)超过50%
的。
(二)就业援助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由认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出撤销就业援助基地决定,终止其享受的扶持政策,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1. 拒绝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检查的;
2. 发生较为严重劳动纠纷或群体性劳动争议上访事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 经查实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继续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比例或数量未达到本办法标准的,给予三个月缓冲期,缓冲期满仍未达到标准的,退出就业援助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
2. 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
3. 用人单位已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4. 关于XXX退出就业援助基地资格的通知
5. 关于撤销XXX就业援助基地资格的通知
附件1
单位名称 (盖章) |
单位社会保险编号 | |||
用人单位地址 | ||||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书 编号 |
税务登记证编号 |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总人数 | |||
已吸纳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 |
已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 |||
年新增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能力 (人/年) | ||||
单位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附件2
一、本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积极开发储备合适岗位,按要求填报空岗申报,承担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任务。
三、本单位提供所有申报资料、填报内容及数据真实。如有虚假和违规,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依法规范用工管理,自觉接受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本单位将完善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补贴收支账目明晰和资金规范合理使用。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
六、本单位自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环境,不以补贴的成本优势恶意低价竞争扰乱行业市场。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地点 | 岗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附件4
XXXX
XXXX: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号)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情形。经研究,自x年x月起,你单位就业援助基地资格予以退出,正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终止,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XXX就业服务管理局年月日
附件5
XXX:
根据《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办发〔〕号)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情形。经研究,决定自X年X月撤销你单位就业援助基地资格,正在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终止,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XXX就业服务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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