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岗职工规模50至100人(含100人)的用人单位,
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20%及以上的。
(二)在岗职工规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就业
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达20人以上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基地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表》《成都市就业援助基地承诺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三证合一的用人单位只提供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银行代发所有员工工资明细回单、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处于盈利状态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就业援助基地申请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向社保参保所在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通过授权录入相关信息。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校验、实地检查,重点对财务制度、考勤制度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岗率等进行检查,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印发就业援助基地认定文书,录入认定信息。
第三章就业援助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一)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基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该人员实际缴费基数中未超过上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部分进行计算,对计算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的,超过部分不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前已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继续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执行。用人单位认定为就业援助基地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考核
就业援助基地纳入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就业援助基地应通过授权进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及时录入和维护本单位相关信息。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全市就业
援助基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市级认定的就业援助基地的管理,指导区(市)县开展就业援助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就业援助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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