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未经书面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备案申请及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如有)单位,并在活动举办前30日到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展备案登记表;
(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
(三)会展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筹)委会的组成、组织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等);
(四)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和空间范围说明;
(五)有关单位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赞助等文件资料;
(六)招展招商方案;
(七)往届会展总结报告(首届会展提交展览会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九)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十)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质、业绩等有关资料;
(十一)会展应急预案;
(十二)会展主办单位承诺书。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指备案不能代替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会展活动相关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八条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15日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第(三)、(四)项办理变更备案;新增主办单位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第七条第(二)项及同意作为主办的相关文件资料;变更主、承办办单位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展会信息有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向社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距办展不足15日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的,还需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说明变更或取消的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参展单位退展诉求。
第九条 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会展活动的展后信息报送工作,并对各自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向社会公告的信息应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履行备案手续的申请单位是会展活动第一责任人,对会展活动内的安全生产、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治安消防、意识形态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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