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12828910@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
二、信件快递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9楼926A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会展博览处艾老师(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请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请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特此通知。
联系人:会展博览处 艾老师
联系电话:028-82829798
附件: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2024年5月14日
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列》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本辖区专业会展场馆和一定的时期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商务洽谈、技术推介、交流合作、营销展示、现场体验等的集体性活动。
第三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内举办的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会展活动备案工作及会展业的促进发展、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活动相关事项具体实施的单位。未经书面同意,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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