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商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发布虚假信息;
(二)虚构、夸大会展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三)盗用其他单位名义举办会展活动;
(四)从事封建迷信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五)从事与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现场落实专人协调处理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 原则上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会展活动可申请成都高新区会展业相关资金补贴。已备案的会展活动是否具备资金补助条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最终确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假冒伪劣、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意识形态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举办会展活动的备案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解释。
不要害怕这个世界,让它对智慧充满敬畏。
我们会第一时间查我们的邮箱,并及时给您满意的回复。
E-mail:12145654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