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高新区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12828910@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
二、信件快递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天府大道北段18号A座9楼926A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会展博览处艾老师(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请在有关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请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
特此通知。
联系人:会展博览处 艾老师
联系电话:028-82829798
附件: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2024年5月14日
成都高新区会展活动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成都市会展业促进条列》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本辖区专业会展场馆和一定的时期内,按照特定主题,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商务洽谈、技术推介、交流合作、营销展示、现场体验等的集体性活动。
第三条 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高新区内举办的会展以及为会展提供配套服务,适用本办法。党政机关举办的会展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辖区内会展活动备案工作及会展业的促进发展、统一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会展活动相关事项具体实施的单位。未经书面同意,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主办单位;
第六条 未经书面同意,会展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将其他单位列为协办、支持、赞助单位或者其他参与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备案申请及会展专项资金申报(如有)单位,并在活动举办前30日到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展备案登记表;
(二)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
(三)会展实施方案(包括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举办单位、起止时间、活动地点、组(筹)委会的组成、组织招展计划、收费标准等);
(四)会展场地使用证明和空间范围说明;
(五)有关单位同意作为主办、承办、协办、赞助等文件资料;
(六)招展招商方案;
(七)往届会展总结报告(首届会展提交展览会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九)举办须经审批的会展,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十)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或开展的会展活动,要提交联合或委托举办协议、合同及境外机构的资质、业绩等有关资料;
(十一)会展应急预案;
(十二)会展主办单位承诺书。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收到举办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提交备案材料。
本办法所指备案不能代替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办理会展活动相关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八条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的名称、场所、时间、面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会展活动举办前15日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第(三)、(四)项办理变更备案;新增主办单位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第七条第(二)项及同意作为主办的相关文件资料;变更主、承办办单位的,按照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展会信息有变更的,举办单位应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向社会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距办展不足15日发生变更或因故取消的,还需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说明变更或取消的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参展单位退展诉求。
第九条 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会展活动的展后信息报送工作,并对各自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举办单位及其委托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向社会公告的信息应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履行备案手续的申请单位是会展活动第一责任人,对会展活动内的安全生产、商品质量、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治安消防、意识形态等负责。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商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发布虚假信息;
(二)虚构、夸大会展活动的规模和性质;
(三)盗用其他单位名义举办会展活动;
(四)从事封建迷信或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
(五)从事与会展活动的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应当与会展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二)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现场落实专人协调处理会展活动举办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件。
第十八条 原则上取得备案通知书的会展活动可申请成都高新区会展业相关资金补贴。已备案的会展活动是否具备资金补助条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最终确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已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违反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假冒伪劣、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意识形态等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举办会展活动的备案和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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