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披露的可持续影响信息不应掩盖或者模糊其披露 的可持续风险和机遇信息,两者应当可区分。
第五章 其他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报告期间应当与其 财务报表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企业一般应当按公历年度披 露可持续信息。
在年度报告期末之后、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日之前,企 业收到报告期末已经存在情况的信息,应当根据新的信息更 新与该情况有关的披露;如果出现有关交易、事项和其他情
况的信息,且可合理预期不披露这些信息将会影响信息使用 者据此作出的决策,则企业应当披露这些信息。
第二十六条 除非具体准则或者应用指南另行要求,企 业应当就报告期间披露的所有数值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 比数值,首次披露时无须披露上一报告期间的可比数值。如 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报告期间的可持续信 息,企业还应当披露与此类信息有关的可比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企业遵循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中的所 有要求披露可持续信息,即可发表明确且无保留的合规声明。
本准则豁免企业披露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 息、知识产权或者创新成果信息以及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可持 续机遇信息。企业采用这些豁免条款不妨碍其发表合规声明, 但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续机遇信息具有商业敏感性:
( 一)该可持续机遇信息尚无法公开获取。
( 二)可合理预期披露该信息将严重损害企业追求该机 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
( 三)企业确定其无法以既达到披露要求目标又不严重 损害其追求该机遇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可持续信息过程中作出 的对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应当披露所报告数值的最重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应
当识别其披露的具有高度计量不确定性的数值,并披露这些 数值计量不确定性的来源以及计量数值时运用的假设、近似 值和判断。
第二十九条 除非不切实可行,企业应当通过重述前期 可比数值的方式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不切实可行,是指如果企业在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 法执行某项要求,则企业执行该项要求是不切实可行的。前 期差错,是指企业在一个或者多个以前报告期间可持续信息 披露中的省略和错报。前期差错源于企业未能使用或者误用 前期可持续信息批准报出时可获取的可靠信息,以及在编制 这些信息时可合理预期已获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