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该机构或者人员在监督企业的战略、重大交易决策、 风险管理流程以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5.该机构或者人员如何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目标 设定,并监控这些目标的实现进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将相 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 二)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采用的 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的信息,包括:
1.特定管理层岗位或者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可 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职责,以及如何对该岗位或者部门进行监 督;
2.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对可持续风险和机 遇的监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 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和监督已经建立整 体性治理架构和内部制度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整 合披露,无须披露单个议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在战略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 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所 制定的战略和可能结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应当披露 下列信息:
( 一)可持续风险和机遇,包括:
1.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可持续风险和机 遇;
2.这些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的当期 和预期影响,并说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价值链中可持续风险 和机遇集中的领域,包括特定活动、业务关系、地理区域、 设施和资产类型等;
3.这些风险和机遇可合理预期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时 间范围(包括短期、 中期、长期), 以及如何与企业用于战 略决策的时间范围相关联。
短期,一般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 1 年以内(含 1 年); 中期,一般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 1 年至 5
年(含 5 年);长期,一般是指可持续信息报告期间结束后 5 年以上。企业因行业特殊性、业务周期、投资期限等原因, 导致上述对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定义不符合其实际情况从而 无法提供有用信息的,应当采用更适合的短期、中期和长期 定义,并披露有关如何定义短期、中期和长期及相关理由的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