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相关性,与 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评价或者预 测。
第十四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可 以与企业不同时期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以及与其他企业特 别是同一行业企业或者从事相似经营活动、具有相似业务模 式的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
第十五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验证性,
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鼓 励企业提供独立的可持续发展报告鉴证声明。
第十六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理解性, 内容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及时性,能 够及时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第四章 披露要素
第十八条 除非其他具体准则另行要求,为满足可持续 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包 括下列四个核心要素:
( 一)治理,即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 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
( 二)战略,即企业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规划、策 略和方法。
( 三)风险和机遇管理,即企业用于识别、评估、排序 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流程。
( 四)指标和目标,即企业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 绩效的指标,以及企业已设定的目标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 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及其进展。
第十九条 在治理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使 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管理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
机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和程序。为了实现这一目 标,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 一)负责监督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包括董 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或者其他类似机构)或者人员的信息, 包括:
1.该机构或者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和其他 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监督责任;
2.该机构或者人员是否具备在执行、监督可持续风险和 机遇的战略、制度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以监督企 业为管理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而制定的战略;
3.该机构或者人员获悉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方式和频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