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的流程 和相关政策,包括:
1.采用的方法和关键假设;
2.使用的输入值和参数及其来源;
3.如何评估可持续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
4.是否以及如何考虑可持续风险相较于其他类型风险 的优先级;
5.如何监控可持续风险;
6.与上一报告期间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变所使用的流 程。
( 二)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机遇的流程。
( 三)用于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可持续风险和机遇
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流 程。
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进行统一管理的,可以对前 款规定的内容进行整合披露,无须披露单个议题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指标和目标方面,可持续信息披露的目 标,是使可持续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业在可持续风险和机 遇方面的绩效,包括企业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 战略规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 一)适用的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要求披露的指标。
( 二)企业用于计量和监控其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指标, 以及衡量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管理绩效的指标,应当包括与特 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其他表明企业具有某一行业的共同特 征相关的指标。如果企业设定了一项指标,则应当说明:
1.如何定义指标;
2.指标是绝对值、相对值或者是定性指标; 3.指标是否以及如何经独立第三方验证;
4.计算指标的方法、关键假设、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 的输入值或者参数;
5.指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 三)企业设定的目标的进展和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 划要求企业实现的目标的进展,并说明:
1.用于设定目标和监控目标进展的指标;
2.企业设定的或者被要求实现的特定定量或者定性目 标;
3. 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 4.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
5.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
6. 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及其未来趋势或者变化分析; 7. 目标的修订及原因(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为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 准则相关规定外,企业还应当按照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规 定,披露本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未涵盖的重要的可持 续影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