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规〔2024〕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发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部分修订)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等规定,我厅对2016年制定的《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28日
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兽药GSP贯彻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对省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市(州)兽药GSP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全省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州)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兽药GSP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根据权限组织开展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县(市、区)的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贯彻落实兽药GSP工作,监督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培训,做好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是指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的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的过程。
第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填报《<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说明(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